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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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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ZVCPE)章程

2012/12/13 16:09:17

信息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Zhongguancun Venture Capital &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ZVCP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股权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投资、融资、管理等机构,从事股权投资法律、会计、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股权投资学术研究相关的单位以及科技型企业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保障会员依法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企业间沟通的桥梁;有效推进投融资双方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为投融资双方服务,在直接融资领域,特别是产业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方面先行先试,为国内股权投资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一个长期的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1689号楼1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关村、海淀区促进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及环境,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组织会员进行理论政策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协助政府决策部门不断改善对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行业的指导和管理;

    (三)整合国内外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资源,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协会、商会、经济团体和机构投资人,吸引相关投资机构在中关村注册,投资于区域中小企业并建立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工作的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四)发挥会员与政府业务指导部门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业内诉求和意见、建议,配合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对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行业的指导和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根据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行业需求,有重点地采集、评估、筛选投融资项目,并针对会员定向推介;

    (六)根据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领域的政策问题和热点问题,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馈;

    (七)策划和组织实施与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和专业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八)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推动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环境不断改善;

    (九)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团体的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团体提交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

    (二)须提供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缴纳当年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使用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团体工作,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会员若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满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决定理事会制定或修改章程的生效;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制定及修改章程(草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等名誉职务;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监事长列席参加。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经会长、秘书长提议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含协会会长、协会副会长、协会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团体各部门、机构开展全面工作;

    (四)其他由理事会授权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会长缺席时,由秘书长主持召开相关会议;

    (六)其他由会长授权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家单位成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及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本团体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本团体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不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负责领导监事会成员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愿意为实现协会的宗旨服务;

    (二)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曾军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职责:(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以年费形式收取,凡加入协会的会员,按照会员级别缴纳年费。

第三   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   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11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Z V C P E

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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